项目名称 |
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剑斗云溪、白濑寨坂安置区自来水工程 |
建设地点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剑斗镇云溪村、白濑乡寨坂村 |
建设单位 |
安溪白濑水库移民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5]表37号 |
审批日期 |
2025年10月21日 |
公 告 期 |
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7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剑斗云溪、白濑寨坂安置区 自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白濑水库移民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剑斗云溪、白濑寨坂安置区自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剑斗镇云溪村、白濑乡寨坂村,用地面积3250.55m2,其中,云溪安置区净水站用地面积2650.55m2,寨坂安置区净水站用地面积600.00m2。新建混凝土取水坝3座;新建规模800m3/d净水站、100m3/d净水站各1座及净水站配套边坡支护工程、电气工程等;新建500m3/d加压泵站1座、200m3高位水池1座;新建De63-De160原水管道4.66km、De100-De160配水管道6.33km。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项目总投资1806.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云溪净水站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进入污泥干化池自然干化,产生的上清液作为原水回用,不外排;污泥滤液收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标准用于周边林地灌溉。寨坂净水站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进入储泥罐沉淀,产生的上清液作为原水回用,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设绿化带,及时清运污泥,并定期喷洒除臭剂。项目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四)优化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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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