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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质检院检验检测设备采购(三)采购公告

南京质检院检验检测设备采购(三)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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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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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质检院检验检测设备采购(三)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5

 

项目概况

南京质检院检验检测设备采购(三) JSZC-320100-SZSX-G2025-0009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9-01 14:3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00-SZSX-G2025-0009 

项目名称:南京质检院检验检测设备采购(三) 

预算金额:316.472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88.472万元(投标响应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均按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

为满足粮油类品检验检测需求,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需采购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设备,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包括设备运输、安装等所有费用。

合同履行期限:自收到预付款后的120天(供应商必须响应合同履行期限要求,否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本项目无特定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苏采云系统报名获取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9-01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1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1******财政局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即在南京市域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活动的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2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食信作出信用承诺。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是新用户注册或已注册成功的,均应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1.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3日内提交中食信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中食信发出中标通知书。

1.1.4 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40分以下;

(三)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1.5 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单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

联系人:王晓

联系电话:0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卓越名座721室

联系人:孙工

联系电话:0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工

电话:025-******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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