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机电设备采购平台!
首页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期)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9期)

  • 收藏
  • 打印
  • 字小
  • 字大+
信息时间:
2025-06-12
招标文件下载
我要报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4家农产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优先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红杭椒

******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优先蔬菜批发部进行了食品安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83),显示武汉市青山区优先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红杭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38,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二、杨新华经营的小米椒和红椒

******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杨新华进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59),显示杨新华经营的小米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15,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1),显示红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10,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三、凡志东经营的生姜和山药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凡志东进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55)显示凡志东经营的生姜“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99,标准指标为≤0.3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56),显示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mg/kg”检验结果为0.531,标准指标为≤0.20,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四、刘述平经营的小米椒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街6号武丰闸农贸市场,依法对刘述平进行了食品安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9),显示刘述平的小米椒“噻虫胺.mg/kg”检验结果为0.20,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附件: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版权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机电设备采购平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转载请必须注明机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分享到朋友圈
一天内免费查看信息来源站点

分享成功后点击跳转

注册使用者、商机更精准
姓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机构名称:
职位:
供应产品:
评标专家会员
商机会员
供采通会员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请扫码添加客服微信或拨打客服热线 0571-28951270 提升会员等级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关注App
关注App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